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吳慶昌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美伶律師相 對 人 林佑民
林啓濤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1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經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6號判決相對人全部敗訴及負擔訴訟費用,相對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預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2,100元,是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100元,相對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嘉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子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