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6號原 告 劉國榮被 告 林英珠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連江縣○○鄉○○段○000地號即暫編752-3地號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8,81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容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永堯附表:
111年6月公告土地現值730元/平方公尺x面積2861.39平方公尺=2,088,8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