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號原 告 王永興訴訟代理人 陳哲宇律師

黃于庭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晉綬、張裕民及張依財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關於「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在給付之訴,應表明被告應為如何之給付,以定審判範圍,不得模稜兩可、前後矛盾;標的物為土地者,應表明土地之地號、面積,並以添附圖說為宜。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為同法第119條第1項所明定。此外,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原告與被告張晉綬、張裕民及張依財間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

在等事件,訴之聲明:①確認被告就坐落連江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如附表一所示斜線範圍編號A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不存在、②確認原告就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請求權存在,③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予以塗銷,並移轉登記與原告,惟未具體表明系爭土地之範圍及面積,難認已具體表明確認對象及被告應為如何之給付,起訴不合程式。

㈡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查系爭土地坐落於連江縣○○段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有連江縣地政局民國111年7月1日複丈成果圖可參,本院並依職權查詢上開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700元、470元、780元、3,028元,有系爭土地查詢資料在卷可佐,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8,625元【計算式:(0.83+0.97)㎡×3,700元+(0.2+0.9)㎡×470元+(

0.22+0.26)㎡×780元+(1.05+75.18+89.25)㎡×3,028元=508,62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嘉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子謙附表:

一、以訴狀具體表明訴之聲明,並分別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向本院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如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或變更聲明,應依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

附圖:連江縣地政局民國111年7月1日複丈成果圖。

裁判日期:2022-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