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5號原 告 王美鈿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世健等4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8,983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5,269元×土地面積87.11㎡=458,9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子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