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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7號原 告 鄭睿傑被 告 連江縣莒光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謝春欗

一、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併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連江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上(下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拆除後,將系爭土地交還予原告。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據(依原告主張該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面積分別為56.01平方公尺、151.12平方公尺),佐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111年度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40元,有公告地價與現值查詢資料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2,563元(計算式:640元/㎡×56.01㎡+640元/㎡×151.12㎡=132,5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子謙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2-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