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8號原 告 鄭坤官
鄭飛龍林春蓮
鄭碧梅鄭錡彪原 告兼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鄭睿傑被 告 連江縣莒光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謝春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故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無權占用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占用之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併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連江縣○○鄉○○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予以拆除,回復原狀如耕地狀態返還與原告,另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5,1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請求被告應賠償因訴訟造成台馬交通費、住宿費、車費、勞力費之損害賠償37,16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有關原告金錢請求部分,係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附帶請求之損害賠償,揆諸前揭說明,不併算其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系爭土地之利益核定。系爭土地於民國111年1月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640元,原告請求返還面積分別為86.98、115.87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9,824元【計算式:640元/平方公尺×(86.98+115.87)平方公尺=129,8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容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永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