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9號原 告 饒瑞香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振坤間清償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柒仟零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子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