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1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張翠芳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財俤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931元【計算式:土地面積470.69㎡公告土地現值480元=225,931,元以下不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第436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子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