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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6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張翠芳被 告 張秀蓮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連江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為209.17、22.82、31.49、

4.14平方公尺)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442,9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子謙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連江縣○○鄉○○段0000地號 209.17 1,000 209,170 2 連江縣○○鄉○○段00000地號 22.82 4,000 91,280 3 連江縣○○鄉○○段00000地號 31.49 4,000 125,960 4 連江縣○○鄉○○段00000地號 4.14 4,000 16,560 總計 442,970

裁判日期:2022-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