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9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張翠芳被 告 林家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坐落連江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分之1之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580,9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容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永堯附表:
連江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民國111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500元/平方公尺x面積697.17平方公尺x1/3=580,9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