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2號原 告 曹瑞英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天華、陳尚貴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租賃契約原以每年5擔米之代價欲調整租金為每月3萬元,請陳報本件租約每月增加之租金金額,並提出計算方式。
二、提出被告陳天華、陳尚貴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補正起訴狀被告之年籍資料(須依被告人數檢附繕本,並載明本件案號)。
三、若欲委任非律師之訴訟代理人,請釋明有何符合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規定之情事,並補正受任人之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子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