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號原 告 曹泉金訴訟代理人 陳沛愉被 告 陳春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8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之連江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3,16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瑞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永堯附表:
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40元/平方公尺×面積1,616.97平方公尺=87萬3,1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