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張翠芳複 代理人 吳靜琪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家菊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2,925元(計算式:連江縣○○鄉○○段000地號土地111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500元/平方公尺x面積697.17平方公尺=1,742,9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卓進仕
法 官 周子宸法 官 李容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永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