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號原 告 張晉綬
張裕民張依財被 告 王家文即星漾海景民宿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1年度補字第13號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之房屋坐落於原告所有之土地,請求被告拆屋還地,惟訴外人王永興已另案提起確認原告對該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本院111年度補字第13號),茲因另案判決認定本件土地之所有權人歸屬,乃本件拆屋還地事件有無理由之先決問題,實為本件訴訟之前提,依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即有於本院111年度補字第13號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且兩造均同意裁定停止,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范嘉紋
法 官 黃瑞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永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