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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1 年訴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號原 告 張晉綬

張依財張裕民共 同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被 告 王家文即星漾海景民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原告與訴外人即被告之父王永興間之本院111年度補字第13號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本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1年6月23日裁定於該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經查,該事件已於115年1月28日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7號為判決,且不得上訴而確定(見本院卷第至頁),是以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張嘉佑法 官 鍾詔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