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張翠芳複 代理人 吳靜琪被 告 陳英仔訴訟代理人 陳天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子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