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2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秀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金星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3,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鍾詔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永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