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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25號抗 告 人 林秀華相 對 人 張金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2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14年4月23日所為112年度簡字第25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抗告人已於民國114年4月21日如數補繳裁判費,鈞院裁定以抗告人逾期未繳裁判費為由駁回抗告人之上訴,顯有違誤,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抗告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5日內繳納裁判費,抗告人於同年月16日收受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1日繳納全額上訴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規費繳款單影本、司法院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原裁定於同年月23日以抗告人未繳裁判費駁回其上訴即屬有誤,應予撤銷。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鍾詔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裁判日期:2025-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