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2 年繼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繼字第8號聲 請 人 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吳逸騹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聲請之相對人應係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聲請人應併於上開期間具狀陳報被繼承人孫益芬之除戶謄本及更正相對人為被繼承人孫益芬之繼承人,並提出所有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惟聲請書狀或筆錄,有相對人、利害關係人者,應載明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2、3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法徵收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且聲請人主張為被繼承人孫益芬之債權人,欲聲請命被繼承人孫益芬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自應以被繼承人孫益芬之繼承人為相對人。從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起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壹仟元,並補正被繼承人孫益芬之除戶謄本、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更正相對人為被繼承人孫益芬之繼承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容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裁判日期:2023-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