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繼字第8號聲 請 人 國軍花蓮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吳逸騹相 對 人 王菁慧
王菁賢孫菁平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賴基清相 對 人 吳克勤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吳麒聲相 對 人 孫可馨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王明進相 對 人 孫秀蘭
黃益文黃益宏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孫益芬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孫益芬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孫益芬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8月2日死亡,相對人等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相對人等提出遺產清冊,並依法辦理公示催告程序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及第1156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孫益芬(女、64年8月10日生、111年8月2日死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地:連江縣○○鄉○○村0鄰00○0號)對聲請人負有債務未清償,且已於111年8月2日死亡,相對人王菁慧、王菁賢、孫菁平、吳克勤、孫可馨、孫秀蘭、黃益文、黃益宏分別係被繼承人之子女、母親及兄弟,均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而相對人等於被繼承人死亡後,迄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及陳報遺產清冊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欠款記帳明細清單、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89號民事裁定等件為證。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相對人等如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一併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條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容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永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