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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張翠芳被 告 王何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連江縣北竿鄉塘岐段第434-13、417-1、417-2、474-1、476-1、913-28地號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1,459,2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容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永堯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連江縣○○鄉○○段○000000地號 311.03 3,300 1,026,399 2 連江縣○○鄉○○段○00000地號 253.59 470 119,187 3 連江縣○○鄉○○段○00000地號 272.59 470 128,117 4 連江縣○○鄉○○段○00000地號 101.72 470 47,808 5 連江縣○○鄉○○段○00000地號 36.27 470 17,047 6 連江縣○○鄉○○段○000000地號 256.75 470 120,673 總計 1231.95 1,459,231

裁判日期:2023-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