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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號原 告 王何金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國防部軍備局、陳賽金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一、確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國防部軍備局、陳賽金對連江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407.12平方公尺)、417-15地號土地(面積38

3.92平方公尺)之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二、確認原告對連江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存在。」,惟原告未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亦未載明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現值,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即以系爭土地於土地登記謄本所載面積X系爭土地民國112年1月公告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附件所示),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容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永堯附件: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裁判日期:2023-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