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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2號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被 告 陳鴻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月費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李容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裁判案由:給付月費
裁判日期:2023-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