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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號原 告 王何金訴訟代理人 林金順被 告 曹福金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連江縣北竿鄉塘岐段439、439-1、440-8、440-10、913-29地號土地(面積為174.6

7、15.91、33.97、16.90、2.64平方公尺)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805,4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子謙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連江縣○○鄉○○段000地號 174.67 3,300 576,411 2 連江縣○○鄉○○段00000地號 15.91 3,300 52,503 3 連江縣○○鄉○○段00000地號 33.97 3,300 112,101 4 連江縣○○鄉○○段000000地號 16.90 3,300 55,770 5 連江縣○○鄉○○段000000地號 2.64 3,300 8,712 總計 805,497

裁判日期:2023-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