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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張翠芳被 告 劉治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連江縣南竿鄉四維段第389-5、487、487-6、485、485-1地號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30,9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容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永堯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連江縣○○鄉○○段○00000地號 14.4 730 10,512 2 連江縣○○鄉○○段○000地號 3.62 730 2,643 3 連江縣○○鄉○○段○00000地號 3.15 730 2,300 4 連江縣○○鄉○○段○000地號 3.46 730 2,526 5 連江縣○○鄉○○段○00000地號 17.71 730 12,928 總計 42.34 30,908

裁判日期:2023-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