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海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防部軍備局、陳誠華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25,3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6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審判長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張嘉佑法 官 鍾詔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永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