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2號上 訴 人 黃一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彩紅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3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8,8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鍾詔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永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