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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3 年簡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字第8號原 告 饒瑞香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宏之繼承人間清償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訟之「被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定。是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其起訴狀未載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屬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定期間先命原告補正,若原告逾期不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原告起訴僅列被告為「林明宏之繼承人」,未表明林明宏繼承人之完整姓名、人數及住居所,本院已調得系爭繼承登記相關資料,並已於113年6月19日函請原告自行聲請閱卷補正,原告自應補正本件當事人適格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全體繼承人之完整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確認本件訴之聲明,並提出記載上述事項之起訴狀(應附依被告人數計算之繕本【含附屬文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子謙

裁判案由:清償會款
裁判日期:2024-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