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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3 年促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促字第6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王秀云即王玉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3,988元,及其中本金48,122元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賠償違約金1,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文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