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2號聲 請 人 潘紀云失 蹤 人 高嘉宏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高嘉宏(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連江縣○○鄉○○村00號)於113年11月15日24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高嘉宏之遺產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潘紀云為失蹤人高嘉宏之妻子。高嘉宏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因釣魚落海後行蹤不明,迄今已逾7年仍未尋獲,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聲請失蹤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失蹤人親屬查詢表、失蹤人迄今之戶籍資料及親屬戶籍資料、連江縣警察局東引警察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失蹤人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入出境紀錄及親屬系統表,並有本院調取之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通緝紀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13年12月17日健保北字第1131085878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12月20日保費資字第11360332330號函暨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連江縣政府113年12月18日府民自字第1130064704號函、基隆市立殯葬管理所113年12月18日基殯火壹字第1130000278號函、失蹤人於114年1月21日戶籍資料、本院114年2月12日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裁定及同月13日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列印頁等件在卷可參。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失蹤人失蹤時年為46歲,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失蹤人自106年11月15日失蹤時起,計至113年11月15日,已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當日24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嘉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賴震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