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號原 告 王禮好被 告 陳鶯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88,902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741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如附表所示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僅附表編號6之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636元,其餘土地均無公告現值或公告地價資料,此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土地第二類謄本為憑(見補字卷第13至23頁)。然依原告提出之地籍參考圖(見補字卷第43頁),可見附表編號1至5土地與附表編號6土地相鄰,又依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現作為停車場使用,足認系爭土地之單位面積價值相同,應依每平方公尺2,636元計算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88,902元(詳見後附計算式),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詔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子謙附表:
編號 區段 地號【暫編】 原告主張之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 1 北竿鄉坂里段 743-12 【743(1)】 278.65 暫無資料 2 743-13 【743-1(1)】 34.12 暫無資料 3 743-14 【743-2(1)】 71.53 暫無資料 4 743-15 【743-3(1)、743-3(2)】 103.06 暫無資料 5 743-16 【743-6(1)、743-6(2)】 52.23 暫無資料 6 760-7 62.98 2,636元計算式:
(278.85+34.12+71.53+103.06+52.23+62.98) × 2,636 =1,588,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