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號原 告 饒瑞香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宏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清償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並應提出被繼承人林明宏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更正其繼承人為被告,暨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容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永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