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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林聖蓉 住○○市○○區○○路00巷00號9樓之1 送達代收人 朱玟靜被 上訴人 陳彥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屬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800元,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6月25日送達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朱玟靜,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繳費資料明細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鍾詔安法 官 張嘉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震順

裁判日期:202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