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號上 訴 人 連江縣民眾服務社法定代理人 林滿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79,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9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鍾詔安法 官 張嘉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震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