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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號上 訴 人 劉金寶

劉用瑞劉用輝劉用樂劉用隆

劉用偉陳美金劉秀英劉用銘劉用福劉用祿劉用建劉賽娥劉用貴劉用正劉用斌共 同送達代收人 李岳明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江縣政府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52,2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338元。茲因上訴人上訴時未繳納上開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鍾詔安法 官 張嘉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震順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