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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14號原 告 鄭睿傑被 告 黃懷登

黃懷程林月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相關地上物之權屬及各別坐落面積尚待調查,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詔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