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字第10號上 訴 人 朱麗雪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事簡易庭民國115年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5,9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60元。茲因上訴人上訴時未繳納上開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張嘉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