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字第7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記載全體被告及完整姓名、正確住居所、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民事起訴狀,並應依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含所附全部證物)到院,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僅聲明請求分割系爭不動產,未為任何原因事實之表明,且起訴狀所載之被告人數亦有欠缺(未列全體共有人為被告)及姓名不完備之情事,依上規定,本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原告應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震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