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促字第11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陶智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2,392元,及其中29,396元自民國114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4.9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詔安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二、債務人得於本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永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