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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4 年促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促字第6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劉美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71,112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二、債務人得於本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震順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