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促字第95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林俊宏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9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詔安附表: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5,105元 自114年5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6.75計算之利息 002 3,387元 自114年5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二、債務人得於本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永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