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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5條本文、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聲請宣告未成年子女變更姓氏,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前揭規定,應徵聲請費用1,500元。茲依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詔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裁判日期: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