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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4 年消債清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號債 務 人 翁佳蔓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9,320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亦有明定。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此觀消債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第82條規定甚明。

二、債務人聲請清算,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2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9,320元【計算式:(11+1)×43×20-1,000=9,320】;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詔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永堯附件:

一、聲請前2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二、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自112年9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通知送達日之後)。

三、提出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2年9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四、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五、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2年9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雇主)、實際收入金額,及提出自112年9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並說明現有無工作,以及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未能提出由雇主出具之薪資證明,應提出收入切結書(載明任職工作地點、任職期間、內容、實際收入金額)。並說明債務人有無接受親友資助?若有,每月資助金額為何?

六、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勿僅提出核定通知函。

七、應受扶養人翁萬進、許桂鳳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及收入證明影本等適當證明文件,說明其等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性,並提出債務人有實際支付扶養費之證明。

八、提出家族系統表、應受扶養人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