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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23號原 告 興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世寅被 告 呂漢檳即申地工程行上列原告請求被告呂漢檳即申地工程行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877元(計算式:本金50萬元+自民國113年4月23日起至114年8月7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38,795元=538,795元,四捨五入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詔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永堯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表):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裁判日期:202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