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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 琴茂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朝任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希羅亞書藝莊園股份有限公司、戴勝通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審判長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張嘉佑法 官 鍾詔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裁判日期:2026-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