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7號上 訴 人 陳儀宇被 上訴人 連江縣交通旅遊局法定代理人 陳如嵐被 上訴人 陳天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0,02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79元。茲因上訴人上訴時未繳納上開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鍾詔安法 官 張嘉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賴震順附表:
編號 地號土地(南竿鄉清水段) 面積 (平方公尺) 114年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 上訴利益(土地面積×公告現值) 1 360-15 28.08 900元 25,272元 2 360-16 269.89 900元 242,901元 3 360-21 358.3 900元 322,470元 4 360-23 3.65 900元 3,285元 5 360-26 15.17 875元 13,273.75元 6 360-29 53.79 900元 48,411元 7 360-30 450.1 900元 405,090元 8 1104-34 21.47 900元 19,323元 合計1,080,0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