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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號上 訴 人 新華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能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9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67,9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張嘉佑法 官 鍾詔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