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連江縣馬祖連江航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性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華航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1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384,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8,098元。茲因上訴人上訴時未繳納上開裁判費,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收受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另請檢附「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鍾詔安法 官 張嘉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震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