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票字第1號聲 請 人 吳雨潔相 對 人 陳献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於民國107年7月3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880,000元,及自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107年7月3日簽發之本票1紙,付款地在連江縣○○鄉○○村000○0號,金額新臺幣880,000元,未約定利息,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載,詎於114年1月10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詔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永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