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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字第15號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被 告 温珮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而該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後,視為原告之起訴,而本院前以115年度補字第1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60元,該裁定並於民國115年6月17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為憑,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張嘉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永堯

裁判日期:2026-09-29